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一百一十六) 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
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
一、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培训义务
从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来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髙素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专业化执法队伍,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明确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本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主要侧重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侧重于熟悉掌握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全局性重大问题和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着重于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综合协调能力及处理复杂事务、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科学决策的方法。增强法制观念、大局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二是要侧重于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培训,提髙开拓创新、调查研究、学习能力、交流与沟通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三是要侧重于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抽样、快速检验及监督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学习食品安全领域的新知识,掌握食品检验的新方法,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四是要侧重于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工作的培训,重点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清理工作进展、食品安全现状与风险评估以及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五是要侧重于培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三、强调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培训的考核要求
一是要采取预先划定考试范围并统一发放试卷等形式,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及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试采用集中考试、闭卷作答的方式,并通过现场监考、考核、抽査等方式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査。二是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成缋将记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有关培训考试不及格的行政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将注销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三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利。按照本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这一规定,突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在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的同时,我们还要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核实举报的义务
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举报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行为违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乱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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