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餐饮服务单位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三、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四、制定全年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六、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七、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蝉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八、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具、饮具。
九、用千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十、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一、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
十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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